中藥學職稱考試-通用名稱、商品名稱以及包裝標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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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通用名稱、商品名稱的要求
字體與顏色 | 書寫與位置 | |
藥品通用名稱 | ①應當顯著、突出,其字體、字號和顏色必須一致; ②不得選用草書、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,不得使用斜體、中空、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; ③字體顏色應當使用黑色或者白色,與相應的淺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 | ①橫版標簽,必須在上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; ②豎版標簽,必須在右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; ③除因包裝尺寸的限制而無法同行書寫的,不得分行書寫 |
藥品商品名稱 | 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 | ①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二分之一 ②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 |
注冊商標 | 含文字的,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四分之一(未經注冊商標不得使用) |
2.需要印有規(guī)定標志的藥品
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、醫(yī)療用毒性藥品、放射性藥品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,必須印有規(guī)定的標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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