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:
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。
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,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,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,發(fā)給許可證后,方可傾倒。
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。
第五十六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、有毒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(huán)境影響程度,制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。
向海洋傾倒廢棄物,應當按照廢棄物的類別和數量實行分級管理。
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,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,經國務院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,報國務院批準。
第五十七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科學、合理、經濟、安全的原則選劃海洋傾倒區(qū),經國務院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,報國務院批準。
臨時性海洋傾倒區(qū)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并報國務院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。
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劃海洋傾倒區(qū)和批準臨時性海洋傾倒區(qū)之前,必須征求國家海事、漁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。
第五十八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(jiān)督管理傾倒區(qū)的使用,組織傾倒區(qū)的環(huán)境監(jiān)測。對經確認不宜繼續(xù)使用的傾倒區(qū),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封閉,終止在該傾倒區(qū)的一切傾倒活動,并報國務院備案。
第五十九條 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,必須按照許可證注明的期限及條件,到指定的區(qū)域進行傾倒。廢棄物裝載之后,批準部門應當予以核實。
第六十條 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,應當詳細記錄傾倒的情況,并在傾倒后向批準部門作出書面報告。傾倒廢棄物的船舶必須向駛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。
第六十一條 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。
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。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。